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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府〔2013〕25号(从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全市生猪养殖管理的通告)(已废止)

从府〔2013〕25号(从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全市生猪养殖管理的通告)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3-08-20 07:5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广州市生猪养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规范生猪养殖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以下范围为禁养区

  (一)本市中心城区规划控制区、各镇镇区规划控制区、各村庄规划控制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和已规划为农业、畜牧以外的产业园区用地;

  (二)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文物和历史遗址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

  (三)流溪河从化段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小(二)型以上饮用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小(二)型以上灌溉水库管理范围;

  (四)主要交通道路(国道、省道、高速公路)两侧0.5公里范围内;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二、对全市生猪养殖场户分期分批进行限期规范整治

  (一)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在吕田镇、良口镇、温泉镇辖区内位于禁养区内的所有生猪养殖场户,位于非禁养区内违法违规建设和经营及证照不齐的生猪养殖场户须在2013年9月30日前自行关闭清理,停止养殖活动,拆除相关设备设施。位于非禁养区内符合养殖规范要求但未办理相关手续或证照不齐的生猪规模养殖场,须在2013年10月31日前完成整改,完善相关养殖备案手续以及《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到期未整改达标和手续不全的,实施关闭清理。

  (二)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在街口街、城郊街、江埔街、太平镇、鳌头镇辖区内位于禁养区内的所有生猪养殖场户、位于非禁养区内违法违规建设和经营及证照不齐的生猪养殖场户须在2013年10月31日前自行关闭清理,停止养殖活动,拆除相关设备设施。位于非禁养区内符合养殖规范要求但未办理相关手续或证照不齐的生猪规模养殖场,须在2013年11月30日前完成整改,完善相关养殖备案手续以及《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到期未整改达标和手续不全的,实施关闭清理。

  三、农村农户养殖生猪(指具有我市农村户口且居住在农村地区、生猪存栏10头以下)的,须向所属经济社、村委会申请并报所属镇街批准,公示7天无异议,同时需完善污染处理设备设施,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饲养。

  四、各单位及广大市民应积极支持和配合规范生猪养殖管理专项整治行动,不得干扰、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违者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从化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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