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府办〔2013〕55号(从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从化市人民政府督办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从化市人民政府督办工作制度》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反映。
从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从化市人民政府督办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理顺工作程序,加强督查督办力度,确保市政府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全面实现市政府年度各项工作目标,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制定市政府督办工作制度。
一、督办范围
督办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一)省、广州市考核我市有关工作事项和广州市政府重点工作、重要决定事项;
(二)市委市政府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工作项目;
(三)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
(四)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
(五)市政府年度重点建设项目;
(六)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
(七)市政府主要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督办责任部门
督办工作的责任部门为市政府办公室督办科,督办科要按照市政府中心任务、目标、要求,积极贯彻执行市政府督办工作制度,扎实开展督查督办工作,及时跟进督查,及时反馈情况。
三、督办工作流程
具体分为拟办、立项、交办、催办、办结、反馈和归档七个步骤。
(一)拟办:根据各项工作开展情况,督办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基础上,或接到上级领导指示的督查督办事项后,提出具体工作事项督办的拟办意见。拟办意见包括承办单位(牵头单位、协办单位)、承办时限和工作要求等。其中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以及重大和复杂事项,在提出初步拟办意见时,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二)立项:督办部门在市领导批示确定办理意见后即可登记立项。立项除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等个别具有较集中、涉及部门多等特点的工作外,坚持一事一项的原则,立项时要登记编号,按拟办要求认真填写《督查督办事项登记表》,以备存查和跟踪落实。
(三)交办:督办部门通过《交办通知》的形式,把督查事项交有关单位办理,特殊情况采用口头及信息平台(或OA)的形式交办。交办时要做到任务量化、时限具体化、责任明确化。办理单位要做好交办事项的登记、跟踪办理等资料的存档工作,作为年终督办考核指标的重要内容。
(四)催办:为及时了解督查事项的运行情况和办理情况,督办部门通过《督办通知》或直接到承办单位催办等形式,适时加以催办查办。承办单位要据实反映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反映。
(五)办结:承办单位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应及时回复办理情况。督办部门将对承办单位的回复情况进行检查,按照交办时所提的要求,对不符合交办要求的,要退回承办单位补办或重办;对符合交办要求的,呈报领导阅知。
(六)反馈:督查督办任务完成后,要按照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的原则,及时向批示领导报告结果,做到批必办、办必实、果必报。
(七)归档:督查事项办结后,督办部门应将各种有关的文字材料,包括领导批示、办结报告、检查反馈等材料整理归档。
四、工作要求
(一)督查督办工作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和一丝不苟的精神,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馈有关情况。督办部门实行专人跟踪负责制,对督办工作内容和对象实行专人对专人制度。
(二)各承办单位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督查督办工作,落实责任,对受理的工作事项要指定专人负责。
(三)督查督办过程中,督办人员要加强与被督办部门之间的沟通与联系。对涉及多个部门的事项,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不能解决时,应及时做好协调工作。
(四)凡列入督查督办的事项,都应当有明确的督办结论。凡未按时保质完成的工作,应如实向领导汇报以便做出决策。
(五)各单位、各部门对交办督查事项和领导批示要视同正式文件处理,随收随办,急事急办,做到不误事、不误时。除有明文规定时限办理的工作外,一般事项应在一周时间内办结,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要与督办部门沟通以确定时限。同时,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做到不误传、不丢失、不泄密。
五、督办考核
(一)督办部门负责对具体督查督办事项进行考核,考核按照“指标量化、分期评比、综合考评”的方式进行,按照工作要求,督查督办部门对各项工作进行量化细化,制定考评考核标准。考核实行定期汇总、定期通报与年终考评相结合原则进行,纳入部门年度职效考核范围。
(二)完善通报制度。督办部门除每月梳理督查督办事项进展情况报送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阅知外,将健全季度、半年度以及年终通报制度,通报结果同样纳入部门年度绩效考核范围。
(三)责任追究。办理督查督办工作事项按进展情况实行逐级追究原则处理。
1、责任部门在接到《交办通知》后,不及时研究部署,工作未有进展的,督查督办部门将具体情况反映分管市领导,由分管市领导再次研究部署,加强督促落实。
2、工作仍未有进展或未按时间要求推进工作,存在敷衍应付、拖延办理的,市政府主要领导约谈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部门要书面说明原因。
3、对拒办、拖办影响机关工作正常开展,甚至造成恶劣影响的,将视情节轻重,由监察部门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