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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府办〔2011〕102号(印发从化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方案的通知)

从府办〔2011〕102号(印发从化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方案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1-11-08 08:59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从化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乡建设局反映。

 

 

 

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从化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

运行维护管理方案

 

为规范我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切实改善农村水环境,根据《广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方案。

一、方案说明

(一)本方案适用于纳入我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计划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二)本方案中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是指污水收集管道和污水处理站内所有与系统运行相关的构筑物、机电设备以及相关附属设施等。

(三)本方案由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四)本方案自2011101开始试行,试行期限二年。试行期届满,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二、任务目标

保障污水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出水达到设计排放标准。

三、各级部门职责

(一)市城乡建设局是全市农村生活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治水办,设在市城乡建设局)在广州市污水治理工程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广州市污水办)的指导和监督下,统筹制定全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实施计划并实施监督管理。

(二)各镇(街)为所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

(三)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管理机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指定,在市治水办的指导和监督下,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建立相应责任制度,统筹制定实施计划,并上报所在镇(街)及市治水办审核。

四、管理工作基本制度

(一)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工作岗位的设置由运行管理单位根据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的具体情况进行安排。

(二)设施管理人员的基本要求:

1、管理人员须经过市治水办组织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2、管理人员须熟悉维护管理工作对象(包括设备、工艺等),熟悉维护方法和维护技术指标,操作熟练。

3、牢固树立管理质量意识,认真负责做好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三)设施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

1、根据操作规程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并做好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及时向镇()管理机构汇报。

2、对机电设备进行日常养护,保障机电设备正常运行,减少损坏。

3、负责处理设施的安保工作,防止设施被破坏或被盗。

4、负责污水处理设施周围环境卫生和绿化养护管理。

(四)技术档案、资料和原始记录是进行维护管理的依据,镇()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资料管理制度,确定专人保管,确保资料完整。

(五)技术档案、资料和原始记录应包括以下项目:

1、工程设计、施工、竣工资料和验收移交记录等;

2、处理设施的说明书、图纸、维护手册;

3、各种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和维护指标、技术文件和有关规定等;

4、原始记录、重大故障报告及处理结果;

5、年度检修测试记录。

(六)各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维护管理工作报告制度。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在每月上旬将上月的运行维护情况上报镇()管理机构。镇()管理机构将本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情况汇总整理后,上报市治水办备案。

(七)运行管理单位应按要求向镇()管理机构报告以下情况:

1、每月自行检测并报告进、出水水质、水量以及处理达标率等重要指标;

2、每半年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处理设施的进、出水水质和水量;

3、每年1月上旬,报告上年度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

4、进出水水质、水量出现异常,影响正常运行的,应立即上报,并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危害后果;

5、因污水治理设施维修,确实需停运或部分停运的,应提前向镇()管理机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八)设备更新的条件:

1、长期使用(已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多次故障难以修复的。

2、某些重要性能下降,多次调整维修后仍达不到相应指标的。

(九)镇()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对需要更新的设备现状进行详细调查,提出更新的理由,并根据规定编制计划上报市治水办审核,市治水办审核后上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按基建模式操作。

(十)市治水办每年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对全市污水处理站的进、出水水质进行抽样检测,对污水治理设施水质处理情况进行评价。

五、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内容

(一)运行管理单位应将污水治理设施概况、平面布置图、操作细则以及管网检修、设备操作的安全规程等上墙明示,并规范填写运行记录。

(二)运行管理单位应对处理站所属设备进行编号、登记,建立档案系统,保证技术资料完整,做好构筑物和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记录运行维护情况。设备的停用、报废、拆除等应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进行。

(三)运行管理单位应每日对污水处理站设施进行巡视,做好每日的例行检查记录和运行记录。主要包括以下维护内容:

1、定期检查污水井、管道和污水收集沟渠,清理淤积物,保持管道和沟渠的过流通畅。

2、每周需对格栅进行清渣一次,以保持格栅井的正常功能。

3、每周对沉砂井进行检查,清除大颗粒污染物;每三个月需清渣一次,以发挥沉砂井的正常功能。

4、每半年对集水池清淤一次,以防止泥沙淤积造成水泵堵塞。

5、每年对厌氧池清淤一次以防止污泥淤积。厌氧池作业时,要先打开全部的检查井井盖强制通风,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进入,防止发生窒息或中毒事故。

6、每周对人工湿地内杂草、病虫害以及植物残体进行清理。根据我市气候环境,视植物生长情况对人工湿地植物进行收割和补种。

7、及时收割生态塘内的水生植物,定期清理水面漂浮物和落叶。

8、按照设备使用说明的要求定期检查维护水泵、鼓风机等机电设备。

9、及时清理污水处理过程产生的污泥。

10、每天应检查相关井盖以及各种盖板的完整性、安全性。

六、养护经费使用管理

(一)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养护经费是指各级政府安排的用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专项资金。

各级管理机构要加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专款专用。

(二)市政府负责统筹安排本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费用,管理费用由市与镇(街)按82比例分担(详见附件1)。广州市财政对该项费用给予一定补助(详见附件3),补助费用全额拨付给各镇(街)使用,纳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村(社)一律不给予补助。

(三)市财政局对由市财政承担的管理费用分季度核拨至各镇(街),每季度核拨资金为市财政应支付部分的1/6,年终剩余的应支付部分的1/3作为年终奖励资金,根据市治水办的全年考核结果在年终核拨。

(四)年终市治水办汇总全年历次考核成绩,凡有三次考核成绩不及格或年考核成绩不及格的镇(街)将被扣发年终奖励资金。

(五)镇()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上旬对上年度养护经费和维修经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年度结算、总结,上报市治水办备案。

(六)市治水办根据各镇()污水治理设施的运行情况和本年度养护经费使用情况,编制下年度养护经费预算,在上报广州市污水办的同时落实我市自筹部分的资金计划。

(七)市治水办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全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养护经费的审核拨付,监督资金规范使用。

七、维护管理考核

(一)维护管理考核采用三级考核制度,广州市污水办对我市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考核,市治水办对各镇()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进行考核,镇()管理机构对运行管理单位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二)考核工作按照《广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考核标准》(详见附件2)的要求考核评分。

(三)市治水办应将各镇()的考核情况予以统计、分析、总结,并进行通报。

(四)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1、污水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情况:污水收集管道、污水收集沟渠、沉砂井、格栅井、集水井、厌氧池、人工湿地、生态塘(沟渠)等的日常维护情况。

2、处理站内的泵、鼓风机等机电设备的维护情况。

3、处理站出水水质达标情况。

4、处理站内的环境卫生、绿化等的维护情况。

5、运行维护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考核采取定期、不定期及监督考核三种方式。主要以市治水办和镇级主管部门定期考核为主。

定期考核由市治水办和镇()管理机构每季度分别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情况进行考核。

不定期考核由市治水办根据实际需要对各镇()运行维护情况进行考核。

监督考核由广州市污水办采取随机抽查方式对我市运行维护情况进行考核。

(六)考核实行百分制。年考核成绩由全年历次考核成绩平均值确定。

考核按分值分段计算。考核成绩90分以上(90)为优; 8589(85)为良;8084(80)为及格;80分以下为不及格。

(七)运行管理单位季考核成绩必须在及格以上,凡第一次不及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第二次不及格的予以书面警告;第三次不及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扣发年终奖励奖金。

(八)因维护管理不善造成人身伤害事故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运行管理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九)处理站内出现人工湿地植物大面积缺株和机电设施维修不及时等问题,上级主管部门发出书面通知并落实维修费用后,仍不能按时完成整改的,停拨该单位该年余下全部养护经费。植物补种和设备维修费用由运行管理单位承担。

(十)因管理不善,造成处理站内机电设施(包括水泵、鼓风机等)被盗或者受到破坏的,由运行管理单位负责补齐或更换。

 

附件:1、从化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费

          2、广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考核标准

          3、广州市财政局文件(穗财农〔2011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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