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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府办〔2011〕92号关于印发《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和报告重大事项以及意见办理工作机制》的通知

从府办〔2011〕92号关于印发《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和报告重大事项以及意见办理工作机制》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1-09-07 07:48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属副局以上单位: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修订的《从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实施办法》,为健全完善制度,规范重大事项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报告和备案程序以及推进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办理工作,市政府研究制定了《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和报告重大事项以及意见办理工作机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和报告

重大事项以及意见办理工作机制

 

为更好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和指导,促进依法行政工作,确保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的相关工作落到实处。根据《从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实施办法》,制定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和报告重大事项以及意见办理工作机制。

一、提请审议、报告和备案的重大事项

(一)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1. 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推进依法治市,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决策和部署;

2.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调整方案;

3.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方案;

4. 对本级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方案;

5. 市本级财政决算草案;

6. 涉及人口、环境、资源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7.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规划及重大措施;

8. 农业、畜牧业、渔业、林业、水务等工作的重大措施;

9. 民政、民族、宗教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10. 授予或者撤销从化市荣誉市民等地方荣誉称号;

11.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

1. 实施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的中期评估情况;

2.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3. 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市本级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4. 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及审计工作报告反映问题的整改情况;

5. 市与镇街(园区)财政体制的重大调整;

6. 市本级预算外资金、融资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7. 有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对社会经济发展、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立项;

8.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利用计划、城镇体系规划的执行情况;

9. 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修改及城乡规划实施情况;

10.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情况;

11. 水、电、燃气、公共交通等公共事业价格和教育、医疗等公益服务价格的调整,行政机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调整;

12. 华侨、归侨和侨眷权益保护情况;

13. 主要河流、水库的开发利用和资源保护情况;

14. 风景名胜区、历史文物古迹和自然保护区的保护情况;

15. 对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情况;

16. 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

17.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人员违法违纪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和处理意见;

18. 与国内外城市(地区)建立友好关系;

19. 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20.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应当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重大事项

1. 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

2. 镇(街)、村(居)行政区域调整和行政区域名称变更;

3. 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合并;

4.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的编制;

5.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提请审议、报告和备案重大事项的程序

(一)根据市人大常委会要求,须由市人民政府主汇报的相关审议议题,如政府工作报告、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情况等,由市政府办公室综合情况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报请审议或备案,并做好汇报准备工作。报告人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

(二)凡涉及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及推进依法治市情况和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决策和部署,由市法制办牵头会同相关执法部门,与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充分沟通,提出贯彻落实具体实施意见及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专题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报请审议或备案,并做好汇报准备工作。报告人由市法制办或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三)凡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调整和本级财政决算等重大事项,由市发改、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与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委进行充分沟通,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专题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报请审议或备案,并做好汇报准备工作。报告人由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四)凡涉及各职能部门职责范围的具体重大事项,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能提出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提请审议或备案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有关职能部门专题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提请审议或备案,并按照《从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做好汇报准备工作。报告人由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三、对重大事项审议意见、决议或决定的办理

对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决议或决定,根据职能范围和“谁提请、谁办理”原则,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办理。

(一)属于各职能部门报告、提请审议,可在本职范围落实解决的市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审议意见、决议或决定,由各职能部门负责办理。

(二)属于各职能部门报告、提请审议,需其他部门协调落实解决的市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审议意见、决议或决定,报告或提请审议部门为主办单位,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为协办单位。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督办。

(三)根据政府年度重点项目建设的工作方案,市人大常委会对重点项目建设的审议意见、决议或决定,由具体责任部门负责办理。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督办。

(四)市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年度重点工作的审议意见、决议或决定,根据重点工作落实的责任部门,由主要责任部门负责办理或跟踪落实,其他责任部门作为协办单位积极配合。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督办。

四、工作要求

(一)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报告和备案重大事项,要确定专人跟踪联系,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及相关工委充分沟通,按照市人大常委会要求,明确报告主体和报告形式,并跟踪做好相关工作。

(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时,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三)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报告和备案的重大事项,应以议案或报告的形式。提请审议、报告重大事项必须在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前20天按程序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并做好相应汇报材料的准备工作。

(四)对已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依法需要备案或直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重大事项,提请审议或备案的部门要在批准之日起30天内按照备案程序,跟踪做好备案有关工作。

(五)对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决议或决定的办理,主办部门要在6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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