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副局以上单位:
《从化市粮食应急预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发展和改革局反映。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从化市粮食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3)
1.1 编制目的及依据·································(3)
1.2 等级划分·······································(3)
1.3 适用范围·······································(4)
1.4 工作原则·······································(5)
2 组织机构和职责····································(5)
2.1 市粮食应急工作领导机构及职责···················(6)
2.2 市粮食应急工作执行机构及职责··················(6)
2.3 市指挥部(含办公室)成员单位及职责··············(7)
2.4 粮食应急工作机构及职责························(9)
3 预警监测··········································(9)
3.1 市场监测······································(10)
3.2 应急报告······································(10)
4 应急响应·········································(11)
4.1 应急响应程序··································(11)
4.2 国家级(I级)应急响应···························(13)
4.3 省级(II级)应急响应····························(12)
4.4 广州市市级(III级)应急响······················(12)
4.5 市级(IV级)应急响应···························(12)
4.6 应急终止······································(18)
5 应急保障·········································(18)
5.1 粮食储备体系··································(18)
5.2 粮食应急供应保障系统··························(19)
5.3 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20)
5.4 通信保障······································(20)
6 后期处理········································(21)
6.1 评估与改进····································(21)
6.2 应急经费和清算·······························(21)
6.3 应急能力恢复··································(21)
6.4 奖励和处罚····································(21)
7 附则·············································(23)
从化市粮食应急预案
(修订稿)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有效监测和控制因各类突发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市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保障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价格基本平稳,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确保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应急预案》、《广东省粮食应急预案》、《广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等级划分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市内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地域范围内出现粮食价格持续大幅度上涨、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按照粮食工作各级政府负责制的原则,根据突发事件的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本预案将粮食应急状态分为四个等级:国家级(Ⅰ级)、省级(Ⅱ级)、市级(Ⅲ级)、区(县级市)级(Ⅳ级)。
1.2.1 国家级(Ⅰ级):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超过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国务院认为需要按照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对待的情况。
1.2.2 省级(Ⅱ级):两个以上地级以上市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超出我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省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省级粮食应急状态对待的情况。
1.2.3 市级(Ⅲ级):两个以上区(县级市)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超出事发所在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市级粮食应急状态对待的情况。
市级(Ⅲ级)粮食应急状态,根据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分为三种情况:
1.2.3.1 紧张状态:粮食市场供应较为紧张,群众争购粮食并出现情绪不稳定,粮食价格7天内持续上涨30%以上。
1.2.3.2 紧急状态:紧张状态持续10天以上或粮食价格7天内持续上涨50%以上,粮食市场供应紧张,群众集中抢购粮食并出现恐慌。
1.2.3.3 特急状态:紧急状态持续15天以上或粮食价格7天内持续上涨100%以上,粮食市场供应极度紧张,群众十分恐慌,抢购现象严重,部分地区出现粮食脱销。
1.2.4市本级(Ⅳ级):辖区内较大范围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当确认出现1.2.3.1与1.2.3.2及1.2.3.3条的情况时,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市本级粮食应急状态对待的情况。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市本级(IV级)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生产、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层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粮食工作各级政府负责制的要求,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由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粮食行政管理事权各负其责,并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建立粮食应急网络。
(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3)快速反应、果断处置。建立粮食应急快速反应机制,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立即做出反应,按照职责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市场,并及时上报情况,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4)协同应对、服从指挥。全市粮食应急工作由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指挥和调度。应急状态下,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行动,局部服从全局,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工作。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紧急征用社会粮食资源、加工、运输工具。被征用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政府对应急征用的资源和设施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合理补偿。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市粮食应急工作领导机构及职责
为加强领导,成立从化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全市粮食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部总指挥:分管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工作的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市应急办主要负责人。
指挥部成员: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应急办、经贸局、交通局、财政局、民政局、农业局、公安局、物价局、工商局、质监局、卫生局、统计局、审计局、市大发快三官网、农业发展银行从化支行,广东电网从化供电分公司有关负责人。
市指挥部职责:
(1)建议市人民政府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请示启动或终止实施市级(IⅡ级)应急响应,并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2)掌握粮食市场形势,判断粮食应急状态,研究制定全市粮食应急供应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提请市人民政府启动或终止实施市级(IV级)应急响应措施,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3)及时向广州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粮情信息和政府的对策措施。
(4)必要时,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及当地驻军和武警部队通报情况,请求支援和帮助。
(5)完成广州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和本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2.2 市粮食应急工作执行机构及职责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粮食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分管粮食工作的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市粮食局有关人员组成。办公室承担以下职责:
(1)根据应急状态下全市粮食市场动态,向市指挥部提出相应的行动建议,包括调控措施、应急保障计划和实施办法等。
(2)根据市指挥部指示,联系各成员单位协同开展粮食应急工作。
(3)收集有关信息资料,掌握粮油市场波动状况,分析市场发展趋势,并草拟有关文件、文稿,综合、报告和发送有关情况、信息。
(4)协助市财政局核定实施本级预案应急响应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
(5)总结预案实施情况,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6)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市指挥部(含办公室)成员单位及职责
(1)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负责综合协调粮食应急工作。加强市级粮食预警应急机制建设,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加工、运输、供应(包装物)等保障系统;编制储备粮动用计划,印制有关应急供应凭证,做好全市粮食市场调控和供应工作;会同市财政局完善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和动用机制,及时提出动用市本级储备粮的建议;会同市物价局等部门进行粮食行情监测,收集掌握全市及国内外粮食供求信息,分析、预测全市粮食供求状况和价格走势。
(2)市应急办负责协助总指挥做好粮食事件应急处置和信息报送工作。
(3)市经贸局负责协助粮食部门建立社会粮食经营企业监测网络,及时掌握粮食经营周转库存情况;负责协调供电部门保障粮食加工重点企业应急用电。
(4)市交通局负责做好运力组织和调度、落实装卸搬运人员,保证应急供应物资运送到位。
(5)市财政局负责安排、核拨实施本预案所需经费,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6)市民政局负责及时通报灾情,确定救济对象和范围,组织应急救济粮食的发放工作。
(7)市农业局根据粮食生产和市场供求情况,采取措施恢复或增加粮食生产,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防止粮食生产大起大落。
(8)市公安局负责维护应急粮食加工、供应发放场所的治安秩序,保障粮食运输道路交通顺畅,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配合处置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9)市物价局负责粮食市场价格监管,以及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提请并协助上级物价部门实施粮食价格干预措施。
(10)市工商局负责监管粮食流通市场及流通环节粮油食品安全,依法打击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11)市质监局负责粮食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卫生监管,依法查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假掺杂等违法行为;检测应急供应粮食质量,确保应急供应粮食达到国家质量标准。
(12)市卫生局负责监管餐饮消费环节的粮食卫生质量,防止有毒有害粮食产品流入餐饮消费市场;检测应急供应粮食的卫生质量,确保应急供应粮源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13)市统计局负责统计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消费等情况。
(14)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发布相关新闻,正确引导舆论,新闻媒体要加强宣传,辟除谣言,防止抢购事件发生,维护粮食市场稳定。
(15)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从化市支行负责落实采购、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食所需贷款。
(16)从化供电局负责保障应急粮食供应市场的用电,并确保粮食应急加工用电需要。
(17)各有关成员单位部门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配合工作。
2.4 粮食应急工作机构及职责
各有关成员单位结合社会情况,按照市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有关应急预案的各项工作:成立与市相对应的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建立和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和粮食应急防范处理责任制,及时如实上报有关信息,保证粮食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市本级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3 预警监测
3.1 市场监测
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市粮情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加强对国内外和本市粮食市场供求形势、价格动态的监测和预警分析,为应急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落实信息采集、报送工作,注重有效整合资源,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加强对辖区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质量及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按照市有关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它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3.2 应急报告
根据不同级别的应急状态,建立相应的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紧张状态时,实行两天一报;紧急状态时,实行一天一报;特急状态时,实行半天一报,并随时上报事态发展状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发所在区域应立即组织相关成员进行核查,并向市指挥部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变化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理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1)发生洪涝、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程序
按照分级响应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出现的粮食应急状态作出评估、判断和应急响应。
当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有关区(县级市)指挥部要立即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先期处置,保障粮食供应,稳定粮食价格,控制事态发展,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努力将事件造成的危害减少到最低限度。同时,加强市场监测,做好相关信息、数据的收集、分析和上报工作。
4.1.1 指挥部确认出现Ⅳ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应立即提请市人民政府启动同级粮食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措施,并及时向广州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1.2 出现(Ⅲ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市指挥部根据
广州市指挥部和广州市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完成其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4.1.3 出现省级(Ⅱ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市指挥部根据广州市指挥部和省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完成其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4.1.4 出现国家级(Ⅰ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市指挥部根据上级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工作任务。
4.2 国家级(Ⅰ级)应急响应
国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时,市指挥部要做好以下工作:
4.2.1 24小时监测本市粮食市场动态,重大情况要在第一时间上报上级指挥部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
4.2.2 根据上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执行各项应急指令。市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做好粮食调配、加工和供应工作,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4.3 省级(Ⅱ级)应急响应
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时,市指挥部要做好以下工作:
4.3.1 24小时监测本市粮食市场动态,重大情况要在第一时间上报上级指挥部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
4.3.2 迅速执行上级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4.4市级(Ⅲ级)应急响应
广州市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时,指挥部应做好如下工作:
4.4.1 24小时监测本市粮食市场动态,重大情况要在第一时间上报上级指挥部办公室和本市人民政府。
4.4.2 市有关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做好粮食调配、加工和供应工作,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4.5 市本级(IV级)应急响应
4.5.1 出现市本级(IV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市指挥部必须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在接到有关信息报告后,应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最迟不超过2个小时),请示启动I V 级应急响应,并采取相应措施,对应急工作做出安排部署。向市人民政府请示启动本预案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启动预案的原因、应急状态等级以及应对措施建议;
(2)做好粮食市场实时监测。根据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的要求,在信息上报规定时限,将粮食市场情况、出现的问题及对策建议等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报告时间要求:日报时间为当天下午16时前,半天一报时间为当天上午12时前和下午16时前,如遇紧急情况,随时上报。
(3)应急资金安排及补贴来源;
(4)如需动用市本级储备粮,应详细报告储备粮动用计划;
(5)其他配套措施。
市指挥部办公室必须24小时值班,及时记录并反映有关情况,并向广州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5.2 市人民政府批准启动IV级应急响应后,市指挥部应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本单位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必要时,市指挥部成员集中办公。
市指挥部要随时掌握粮食应急状态发展情况,根据事态发展,采取不同范围、不同力度的应急措施。
4.5.2.1 当确认出现紧张状态时,要及时采取以下措施:
(1)增加粮食市场投放量。启动应急供应系统,组织事发地和邻近区域粮食经营企业增加商品粮市场投放量。组织应急加工企业加工粮食,由指定的应急运输企业运送至应急供应网点,按市价敞开供应。
按照“先前方后后方、先部队后地方”的原则,确保当地驻军和军事行动的粮食供应。
(2)积极筹措粮源。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认真做好辖区内和跨地区粮食采购安排,组织事发地和邻近区域粮食企业和较大规模粮食经营业户开展粮食采购和加工。
(3)保证应急粮食的加工、运输需要。市经贸局负责协调供电部门保障粮食应急加工企业的电力供应;市交通局负责合理设计应急供应粮食的运输路线,落实运输工具和装卸机械及搬运人员,并负责将应急供应粮食运抵目的地;市公安局负责为粮食应急运输企业发放特别运输通行证。
(4)加强粮食市场监测。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会同市物价局加强对粮食市场的实时监测,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掌握市场动态,分析预测其价格和供求趋势,及时向市指挥部和上级物价部门报告。
(5)加强粮食市场监管。市工商局、物价局、卫生局、质监局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的粮食等违法
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6)维持社会秩序。市公安局密切掌握各类社情动态,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维持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粮食运输路线畅通,依法查处造谣惑众的违法行为。
(7)加强舆论导向。文化广播新闻出版局、从化报社按照市指挥部的指示,及时组织发布相关新闻报道,尽快消除社会上的不实传闻和公众恐慌心理。
4.5.2.2 当确认出现紧急状态时,除采取4.5.2.1所述措施外,要及时采取以下措施:
(1)动用市本级储备粮供应市场。市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情况,提出市本级储备粮应急动用计划,内容包括:动用市本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销售价格、资金安排、补贴来源、库点、加工投放计划、运输保障、供应网点及范围、供应办法等具体措施。动用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迅速组织实施。
①提出动用建议的前提。当粮食市场供应紧张,后继货源不足,预计将很快出现较大范围脱销时,提出市本级储备粮动用建议。
②逐级动用的原则和程序。首先动用本级储备粮,当本级储备粮不足以补充供应时,可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调配市级储备粮,由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落实调配计划和库点。
③紧急状态下,应急供应储备粮实行定点限量限价销售。应急供应粮源由指定的应急供应网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销售价格供应市民,并根据事态发展,限定每个市民每次购买数量。
(2)实施粮食经营企业最高库存量标准限制制度。由市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对粮食经营企业执行粮食最高库存量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规定的,立即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3)根据实际情况,市指挥部可报请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协调产粮省商调应急粮源,并组织落实。
(4)市民政局制定贫困或受灾人员的粮食供应政策,核定贫困或受灾救济对象,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确定救济粮食销售价格,做好救济人员的粮食限价供应工作。
4.5.2.3 当确认出现特急状态,除采取4.5.2.2所述措施外,要适时采取以下措施:
(1)申请调配广州市级储备粮。动用市本级储备粮仍不能有效缓解粮食紧急状态时,市指挥部应及时报请市人民政府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请动用广州市级储备粮。
(2)执行价格干预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广东省主要粮食价格应急干预预案》,市物价部门根据上级物价部门的指示确定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粮食品种和地域范围,加强粮食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
(3)实施临时市场管制。市指挥部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实行粮食市场临时管制措施,依法紧急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及加工、运输设施,并应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对紧急征用工作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4)实行口粮定量供应,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①根据事态发展和粮源状况,确定居民定量供应的标准和范围。通过指定的应急供应网点,凭居民户口簿或身份证按管辖地段定点发放供应卡,定点、限量、记录供应,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要。
②市民政局核定贫困、受灾人口数量及救济口粮供应数量,落实救济粮食发放地点,印制、发放《救济人员粮食发放卡》,做好救济口粮发放工作。
③流动人口集中的生产企业,参照机团单位供应办法,由民政部门和企业共同核定供应口粮人数并登记造册,以企业为单位统一采购或领取口粮;居住我市6个月以上的外来人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镇、街道负责其口粮登记、发放工作。
(5)市农业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启动全市粮食生产能力,确定生产规模,组织农用物资供应和技术指导,尽快恢复粮食生产。
(6)市财政对启动全市粮食生产所需农用物资给予适当补贴;农民因紧急恢复粮食生产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分级负责的原则给予救济或补偿。
4.5.3 根据市指挥部的安排,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负责执行市本级储备粮动用计划,具体落实粮食出库库点,及时拟定、上报调运计划,通过市指挥部交由交通部门安排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将粮食调拨到位。
4.5.4 在市本级(IV级)粮食应急状态下,指挥部要组织有关人员按照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1)迅速执行市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2)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协助做好应急粮食的调配、加工和供应工作,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3)24小时监测辖区内粮食市场动态,按时将粮食市场情况、出现的问题及对策建议等向市人民政府及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如遇紧急情况,随时上报。
4.5.5 当粮食应急状态持续升级并超出本市的处置能力时,市指挥部应及时提请市人民政府请求广州市人民政府启动市级(Ⅱ级)粮食应急响应。
4.5.1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采取相应措施,积极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4.5.2 如果未达到预期调控效果或应急状态升级,指挥部认为已超出本级政府处置能力时,应立即向市指挥部提请启动市级(Ⅲ级)粮食应急预案。
4.6 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指挥部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终止实施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批准后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并做好有关应急后期处理工作。
国家级(Ⅰ级)应急状态消除后,市指挥部根据国家和上级的指令,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
省级(Ⅱ级)应急状态消除后,市指挥部根据上级的指令,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
市级(Ⅲ级)应急状态消除后,指挥部应及时提请市人民政府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终止实施市级(Ⅲ级)应急响应的建议。
5 应急保障
5.1 粮食储备体系
5.1.1 稳定和发展粮食生产。建立健全粮食产销合作的长效机制,鼓励粮食企业与国内主要产粮区建立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协作关系,建立粮源生产基地,保障本地粮源供给,提高抵御粮食市场风险的能力。
5.1.2 充实和优化政府粮食储备。根据国家对“销区保持4个月销量”的要求,加强和充实市本级地方储备。根据市场需求进一步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适当储存部分成品粮的储备及包装物储备,以满足应急供应需要。在确保储备粮安全的前提下,结合储粮企业经营情况,探索完善储备粮动态轮换机制。
5.1.3 构建粮食经营企业的粮食储备机制。所有粮食经营企业都要遵守《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同时,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5.1.4 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制度。市政府每年要在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粮食风险基金,保证粮食储备和市场调控的实际需要。当本市粮食实物无法满足市场需求时,及时动用粮食风险基金采购粮食,将货币储备转化为粮食实物,保证市场供应。
5.2 粮食应急供应保障系统
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有关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及成品粮供应,主要由粮食应急网络承担。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保障系统,确保粮食应急工作需要。
5.2.1 健全粮食应急加工网络。根据粮食应急供应需要,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掌握和扶持一批交通便利、设施较好且常年具备一定加工能力的粮食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指定网点,承担应急状态下的粮食加工任务。
5.2.2 健全粮食应急供应网络。根据辖区居民、当地驻军和城乡救济的需要,优先选择认定一批信誉良好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零售网点和军供网点以及连锁超市、商场及其他粮食零售企业,作为粮食应急供应网点,承担应急状态下的粮食供应任务。
5.2.3 健全粮食应急运输网络。根据粮食储存库点、加工设施和供应网点的分布情况,选定一批运输企业,科学选择运输工具,合理规划运输路线,确保应急状态下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5.2.4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全市粮食应急保障资源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并根据实际需要,在全市范围内统一调配。
5.2.5 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粮食应急保障要求,在辖区内选定一批粮食应急定点单位,在广州市确认授予“广州市粮食应急(加工、供应)定点单位” 牌匾的网络基础上再充实本市应急网络设施建设。与应急定点单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上述单位的重大经营动态。
应急预案启动后,应急加工、供应、运输定点单位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重点加工和供应。
5.2.6 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应急定点单位基本情况收集、整理,每年3月前组织对应急定点单位的年检。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上报全市应急定点单位情况,定期组织对全市粮食应急加工、供应、运输定点单位的核查。
5.3 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5.3.1 市政府要通过整合资源和增加投入,加强粮食加工、供应、储运等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工作,确保应急工作需要。
5.3.2 正常情况下,应急设施由企业正常使用。应急状态下,服从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调度。
5.4 通信保障
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市有关单位(部门),要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并要及时更新相关信息,保证通信畅通。
6 后期处理
6.1 评估和改进
市人民政府要及时对粮食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6.2 应急经费和清算
6.2.1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单位,对启动应急预案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动用市本(IV级)级储备粮所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应急采购粮食的有关费用、征用社会应急物资的补偿等)进行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拨付。
6.2.2 农业发展银行从化支行会同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对应急动用的市本级储备粮所占用的贷款及时进行清算、回收。
6.3 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及时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增加粮食采购等措施补充商业库存,并按原计划规模,及时补充已动用的本级地方储备粮,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6.4 奖励和处罚
6.4.1 对下列有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市指挥部给予表扬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6.4.2 粮食经营者、应急定点单位以及其他相关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市指挥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
(2)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3)应急定点单位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或擅自变更应急任务内容的,包括:应急定点加工、运输单位不接受应急加工、运输任务,应急供应定点单位不接受应急供应任务、不按指定的供应方式供应粮食或擅自提价等;
(4)粮食应急状态下,粮食经营者不执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粮食最高库存量标准的;
(5)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6.4.2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规定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即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市指挥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
(2)违抗粮食应急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3)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
(4)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7 附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从化市粮食应急预案》(从府办〔2003〕7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