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公室
1.负责分局的政务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2.负责分局文电、会务、机要、保密、人事、宣传、档案、政务信息、政务公开、后勤保障等工作。
3.负责分局党建、纪检、制度建设、舆情管理与应对等工作。
4.负责分局预决算、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内部审计等工作。
5.承担分局财务工作。
6.承担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统筹工作。
7.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的建议。
8.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生态环境专项资金。
9.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监管一科
1.在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工作。
2.制定生态环境有关规划及区划、专项区划工作,承担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
3.组织实施辖区内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承担权限内的规划、政策和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区创建工作。
4.监督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5.负责辖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区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工作。
6.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形势分析。
7.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污染物减排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
8.配合碳排放权交易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排污许可制度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
9.负责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负责组织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申报工作。
10.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监管二科
1.负责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
2.统筹全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在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
3.对接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查,组织开展中央和省督查整改相关工作。
4.承担区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区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5.组织开展环境信用评价,统筹本区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激励惩戒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配合做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工作。
6.组织协调本区推进粤港澳大湾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办理人大建议议案、政协提案工作。
7.组织开展全区生态环境保护重大专题调研。参与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工作。
8.指导镇街(园区)环境执法工作,指导镇(街)园区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员队伍建设工作。
9.参与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及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
10.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执法一科
1.负责水环境监管工作,监督实施水环境功能区划、水功能区划。
2.负责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3.组织实施水污染防治规划,负责全区地表水、地下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
4.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参与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5.负责镇(街、园区)片区环境监管与执法工作,并联系属地中队,督促中队落实分局分配的工作任务。
6.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执法二科
1.负责土壤、固体废物、辐射、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和相关执法工作,组织实施相应污染防治规划的具体落实方案、计划。
2.统筹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警等工作,参与涉及生态环境领域的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应急预案。
3.组织开展工业场地再开发利用土壤污染与修复的监督管理。
4.负责危险废物收集经营项目许可管理、全区民用核与辐射应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初审及安全监督管理。
5.参与民用核事故应急处理,协调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置。
6.负责镇(街、园区)片区环境监管和执法工作,并联系属地中队,督促中队落实分局分配的工作任务。
7.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执法三科
1.负责噪声、大气污染、光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生态环境监测,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执法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区生态环境监测网。
3.组织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噪声污染计划的具体落实方案、计划,组织实施环境空气功能区划、声环境功能规划的具体落实方案、计划。
4.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5.调查评估全区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
6.组织实施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组织协调大气固定源、面源、移动源等污染防治工作。
7.统筹办理生态环境信访工作和综治维稳工作。
8.承担既有项目环境社会风险防范化解工作。
9.负责镇(街、园区)片区环境监管和执法工作,并联系属地中队,督促中队落实分局分配的工作任务。
10.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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